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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50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50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2021-05-19 10:10 湖北省审计厅
011043399/2021-34320 发文日期 2021-05-19
发布机构 湖北省审计厅
审计 有 效 性 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  

现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50号《关于强功能补短板在推进两新一重中激活有效民间投资的提案》提案收悉后,我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提案办理有关要求,现将该提案中涉及审计相关工作函告如下,供贵单位参考,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人。

根据《审计法》及审计署规范完善投资审计工作等规定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原则,根据当地党委政府要求,每年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合同中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工作,按进度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受审计影响,相关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因此,提案建议的“新基建、冷链物流、城市补短板等重大工程,由审计部门实施竣工审计监督”,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当前湖北省正处于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重大工程建设等公共投资成为经济发展的“定海神针”和“压舱石”,审计机关将继续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开展投资审计工作,强化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对投资决策、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财务、工程结算(决算)、投资绩效等各领域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促进提高项目绩效,积极服务改革发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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