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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的湖北审计——北京政府时期

2017-02-10 08:10 湖北省审计厅

1912年4月,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迁至北京,执行政务至1928年6月,史称北京政府,为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北京政府初期设有临时性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处,隶属于国务总理,后据《中华民国约法》改为审计院,隶属于大总统。1914年颁布中国首部《审计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审计活动以财政支出为重点,主要审计政府各机关凭证单据、军费支出、盐务收支和外债。此间的湖北审计,由于受战乱和政局影响,机构多有沿革,法规频繁变动,活动也时续时断。

一、组织机构

最初,湖北省自行设置出纳审查厅、审计厅等审计机构,为时不过数月。此后,作为中央审计处所辖的湖北审计分处,设立也不过一年多时间。

1、湖北都督府出纳审查厅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首发。11日,在阅马场红楼成立湖北军政府。北京政府施政以后,湖北军政府改称湖北都督府。1912年6月,湖北都督府设立出纳审查厅,专司审查出纳各款,致电中央呈请任命。大总统复电称:中央审计院尚未成立,可暂由湖北委任。

2、湖北省审计厅

1912年4月下旬,湖北临时省议会成立,10月通过临时省议会章程,将出纳审查厅更名为湖北省审计厅。按照该厅暂行章程,其特权专在审查决算,首任审计厅厅长为朱树烈。

3、湖北审计分处

1912年9月25日,北京政府成立审计处。10月22日,大总统批准施行《审计处暂行章程》。规定:在审计院法未公布前暂设审计处,隶属于国务总理,掌理全国会计监督事务。为推动地方审计机关尽快成立,审计处在呈请大总统的报告中提出:各省审计机关名称可按中央直辖部门名称命名,省为审计分处,原任长官转任为分处处长;可对湖北等省先行设立的审计机关先行任命,以示重视。1913年2月19日,北京政府任命了第一批8个省的审计分处处长,并专门致函湖北总督:“湖北省审计厅厅长朱树烈已由总理转呈大总统任命为湖北审计分处处长,希转知该厅长”。1914年1月8日,朱树烈免官,任命吕耀卿为湖北审计分处处长,1月16日到任。4月23日,任命王桂寿为湖北审计分处处长,5月1日到任。6月16日,大总统申令颁布《审计院编制法》,规定审计院直隶于大总统,依法审定国家岁出岁入决算。审计院成立后,各省不设立审计分院,审计分处均被裁撤。

4、湖北陆军会计审查分处

北京政府于1912年9月成立陆军会计审查处,隶属于陆军总长,掌理监督陆军全体岁入岁出及一切会计事务;各省设陆军会计审查分处,负责各省陆军岁入岁出及一切会计审查事宜。当时在湖北省也设置了湖北陆军会计审查分处,为湖北军队审计之始。

二、法规制度

北京政府在成立审计处的近两年时间里,先后制定实施了《审计处暂行章程》、《暂行审计规则》、《审计条例》等审计法规,以及专门规范地方审计事务的规章制度。由审计处批准施行的各省审计分处专用法规,主要有《各省审计分处暂行章程》、《各省审计分处暂行审计规则》、《各省审计分处执行规程》、《各省审计分处暂行审计国债地方债用途规则》、《各省审计分处议事细则》等,并于1914年6月裁撤审计分处时废止。其主要内容有:隶属关系及职责、内设机构及分工、职官设置及职权、审计内容及程序。

湖北陆军会计审查分处适用的审计法规依据,是1913年9月由陆军部公布施行的《陆军会计审查分处现行审计细则》。系根据审计处《暂行审计规则》及陆军会计审查处《陆军审计现行规则》所制定,共有6章17条,对于各省陆军会计审查分处审计该省陆军各机关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检查业务进行了具体规范。

三、审计活动

湖北都督府出纳审查厅,成立仅有5个月时间。主要负责对财政收支事项的审查,由于该厅当时“审查出纳各款核减浮滥为数颇多”,时任副总统、湖北都督的黎元洪,曾经“以其监理有效电致中央呈请大总统任命其长官”。

湖北审计厅存在的时间不过半年。除了“照章审查决算”外,还曾“呈请副总统通饬军民各机关,每月支领款项必先按照审计厅规定表式造呈预算,以便审查月终报告决算,分别款项以资核对预算,浮滥者酌加核减决算,超过者请饬追缴月支之款”;同时“着手整理凡有收入之各机关,皆按月造送收入预算、决算等表,按照款项分别填注,俾便与支出之预算、决算互证参观,以期收支适合之数”。“以前该省每月支出约二百六七十万,而各项收入约一百一二十万,不敷至一百五六十万之多”,由于该厅“切实查核裁节浮滥”,“因之骤减一百万左右”支出,大大减少了财政赤字。

湖北审计分处的设置,为时一年有余。其审计活动主要围绕财政收支展开,把财政支出审计作为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点业务,并将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结合起来进行。

1、事前审计监督

审计分处成立后,以《暂行审计规则》为指导,以各机关的《支付概算书》及支款凭单为审计对象,开展了事前监督工作。对于公款开支的监督活动,主要是把好支付预算和支款凭单这两个关键环节:

(1)支付预算审计。由于当时机关林立,繁费无等,审计分处要求都督及民政长或临时省议会规定,并由该分处拟刊预算表或呈请都督及民政长执行。凡每月预算溢出规定之外或预算过宽,经分处实地调查后于预算书内声明理由,呈请都督及民政长核减其临时用款。民国2年(1913年)8月21日,湖北审计分处函批湖北省行政公署审查办理预决算处8月份预算:原报预算表中列经常费洋1367元,经分处对照前月决算审查,减除杂役工食超过通例标准4元,不急于需用临时费洋200元,应实给经常费洋1163元。

(2)支款凭单审计。审计处规定:请款机关向财政请拨预算定额的款项时,要填制《借款凭单》,并经审计机关签章方为有效;财政机关依据预算所定数额复核《借款凭单》后,要签发《支付命令单》,也须经审计机关签字方能生效。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当时十分重视对发款前凭证单据的审查,并以此当作落实预算、监督财政支出的必要措施来对待。针对各机关兴修漫无限制、修理购置等费滥支的情况,湖北审计分处还曾专门呈请都督及民政长通饬所属各机关遇有修理事项或购置物品,必先呈请都督及民政长,并连同估摺议单交该分处委员调查切实估计始准拨款。针对各工厂购买原料支款尤巨,也以上列手续办理。对于建筑工程购置器械及一切需费较大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其发款凭单、领款凭单、总收据等项,非经该分处承认签章不准支领现款。还规定凡有收入的各机关不准坐支。从1912年到1914年初,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对预算支出凭证单据的审计颇为活跃。据审计处民国3年(1914年)统计,对其17个分处审查概算和支付凭证单据准驳情况的统计汇总。湖北审计分处民国2年(1913年)春季至3年(1914年)春季,准予支出706.15万元,依法驳回79.36万元,驳回拒签金额占其上报全部支付概算书和支款凭单金额的比率为10%,高于江浙两省同期的驳回比率。

至民国3年(1914年)3月《审计条例》公布实施后,以前所办事前审计事务不再办理。

2、事后审计监督

审计分处的经常性工作,是对各机关决算的定期审查。针对从前造报决算向用旧式报销清册致使经常与临时款项混淆的情况,湖北审计分处拟定暂行决算册,要求送交时并取具支出单证函请都督、民政长令饬遵行。执行中不一致,有逐月单送者,有逐月汇送者,有竟未送到者,虽经函催仍难划一。自从统一实行审计处颁发的决算书式后,依然存在交审过迟的情况,该分处对照预算发现支付凭证中有已驳之款,往往因款已用过或机关取销人员解散,即函请主管长官追缴,严定罚则限期实行。

(1)审查收入决算。民国3年(1914年)初,湖北审计分处曾函询审计处:“各省收入由主管机关汇编送部时应否就近先交各分处审准,抑或另造一份交分处就近查核,请咨商财政部明定办法俾便遵循。”1月15日,审计处函复:“令湖北审计分处查照二年九月十五日政府公报所载本处致财政部函各分处得就近审查各省收入决算”,要求“各省征收机关按月将所收各税数目依式造报本处备核,并另编一份连同收据凭单就近各审计分处审查”。针对沙市运销局提出“盐船逆流上驶历襄河之险非二十余日不达”的问题,审计处会同财政部研究变通办法,确定“凡收入决算仍须按月造送,惟送到该省分处日期准予酌量依缓办理”。

(2)审查支出决算。事后审计监督的主要事项,是对各机关财政支出决算的审查。民国2年(1913年)8月27日、9月9日,湖北审计分处经查核各项档册,分别核销预决算处开办费支钱665串835文,1月至6月共计支钱14500串536文,并致函行政公署查核。其中指出:“该处从前按月预算并未赍请审查,开支之款自是不免浮滥,但册载薪水公费各项曾经大署核准在案,此项决算册仍予从宽核销”。对于公款短亏的审查却也未依规行事,湖北都督任内亏款就曾明令不准审计。民国2年(1913年)4月16日、22日,审计处先后以天字110号、122号指令湖北审计分处:“副总统(黎元洪)前在鄂督任内因公亏款一节,奉大总统(袁世凯)批部(财政部)告勿须审计”。

民国3年(1914年)6月,根据《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制定了《审计院编制法》,改审计处为审计院,湖北审计分处和其它各省分处一并裁撤。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规则》规定,省各官署每月将次月支付预算书送财政厅查核发款,再由财政部转送审计院备查;每月终了后,将上月收入计算书、支出计算书送审计院审查。

湖北陆军会计审查分处,根据《陆军审计现行规则》、《陆军会计审查分处现行审计细则》开展审计活动。除对所辖范围单位的财政收支审计外,还对其工程、采购等项进行稽核审查。民国3年(1914年)1月12日,湖北钢药厂依规函请分处派员验收订购计价超过500元以上的法国钢厂各项小件钢料及皮带,然后再列入预算请款。5月18日,汉阳兵工厂致函分处,送请审查该厂定购成美公司核桃木枪托胚料的合同。

(摘自《湖北省审计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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