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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与审计有关的立法和立法思想

2012-12-21 08:29 湖北省审计厅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开始制定公布法律条文,以法治国,设专官管理。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把他所制定的成文刑法铸于铁鼎上,公布于国中,使人人知晓。从此,中国古代出现了第一部公开颁布的成文法。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也用铁铸了刑鼎,鼎上铸有范宣子所作的刑书。
战国时期,有关制定法律的记载更为详细。魏国李悝变法,著《法经》。《法经》内容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其中《杂法》之目有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奢侈逾制。不廉即指官吏受赃之事,假借当指假借官物不还。《杂法》中还规定有对经济犯罪的制裁,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即将军)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这里“受金”就是指接受贿赂,“金禁”就是关于官吏受贿的禁律。《法经》的内容表明,当时已注重对丞相、犀首等高级官吏受贿的追办,并且在处罚上体现出了根据赃款数量确定刑罚轻重的原则。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把李悝的《法经》发展成为《秦律》。后世法律之名,由此而来。商鞅还参照鲁卫的宫室建筑盖起宫室冀阙,在阙上颁布法令。规定凡想做官的就要学习律令,拜官吏为师。在法治理论上,商鞅主张厚赏重刑,一断于法。他提出“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
二曰信;三曰权”,“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执法必须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信赏必罚。商鞅还提出“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今乱国不然,恃多官众吏,吏虽众,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这为后代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提供了理论依据。后来的韩非更是法家的集大成者,主张“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显然,“设立于官府”,官吏才好据以执行,“布之于百姓”,才好要求人民遵守。
摘自《中国审计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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