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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2012-12-11 08:00 湖北省审计厅

其主要内容是审核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合理性,以确保经手和保管财物的人员忠实地履行其职守。中国古代这一方面的审计,在审计执行者和审计的对象上都比较复杂,变化较大。如果从有明确记载的《周礼》算起,书中拟构的周代主要是通过宰夫对“百官府群都县鄙”等进行财政财务监督。春秋战国时期,国王或丞相通过上计来稽核地方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秦汉时期,主要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对治栗内史(汉改大司农、司农)、少府以及地方群国进行财政财务监督。魏晋南北时期出现了比部。隋唐时期财政财务审计主要是通过比部以及中央各部门、地方州县内部的兼职勾检官进行逐级勾覆稽查。宋代审计机构复杂多变,元丰改制前,财政财务审计主要由三司内部的三部勾院、都磨勘司负责;改制后,恢复了户部和比部,户部、比部、专勾司(南宋改名审计司)和诸路监司共同负责从中央到地方的审计。元代建立后,废除了比部审计,中书省和行省设检校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衙门内部设照磨官,负责财政财务审计,并由御史通过照刷文卷,进行财政财务的终审。明清财政财务审计由都察院下的某道监察御史和六科(明不隶属于都察院)兼职负责。而在清代,督抚在地方财政财务的审计监督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近代中华民国时期,北京政府设审计院、国民政府中央设审计部地方设审计处审查财政财务收支。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民间审计、会计业务,民间会计师人员和组织先后归农商部、财政部、工商部、实业部管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情况错综复杂,财政财务审计因时因地而不相同,大致说来,一般均设有专职的审计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中央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厅、审计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其他单位,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等进行财政财务审计;本单位本部门所设立的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主要进行财政财务的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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